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历史探幽 > 内容
王廷相与大盛魁
来源:本站 作者:冯源  日期:2013/4/2 浏览量:9946次
字体:     

 
    王廷相字良弼,山西代州东章村人。生于嘉庆十九年(1814),卒于光绪二十三年(lS98)。在西口外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大盛魁任城柜总经理近半个世纪,使大盛魁商务达到鼎盛时期,被誉为商界“福星”王财神。百年商号“大盛魁”也被称为中国近代商业史上最大的旅蒙商号。  
  明初其先祖王林由洪洞,迁居代州河南东章村,遂隶籍代州。到十七世崇先公,一身勤俭耕读传家,生子廷相、廷聘。王廷相于道光十年入归化城大盛魁“住地方”(旧址呼和浩特旧城德胜街18号),他进铺初期,别人做错了的事情,都推到他的身上,他从不辩解代人受过。有一次秦掌柜把一个茶碗打碎,喝斥众伙计谁打碎的茶碗,一个伙计答道:不用问肯定是“王廷相”。王廷相就在跟前也并不否认,秦掌柜把王廷相叫进柜房便问道:“这个茶碗分明是我打碎的,你为何要承认是你打的?”王廷相回答:“如果我要不应承下,您老就会责怪他们”!经过多次的考验以后,众掌柜们认为王廷相吃别人不能吃的苦,忍受别人不能忍受的委屈。做别人不愿意做的事,将来必能成大器,就派他到召河(今希拉穆仁)的驼场坐场。  
  王廷相由城柜到召和驼场后,把所有的破骆驼鞍屉子拾掇修补完整,日复一日三间库房内存满了码放整整齐齐的骆驼屉子。恰巧乌里雅苏台分庄的掌柜,来信催促城柜大量进货。在很短的时间内城柜把货办齐,组织驼队安排走房子时,发现驼鞍、驼屉都需修整才能驮运货物。大盛魁几个骆驼场都没有做这准备工作。唯独大盛魁召河王廷相骆驼场,储存着大量的修补好的驼鞍、驼屉,不仅够召河驼场本场驼队使用,就是装备大盛魁所有骆驼场的驼队后还有余头。由于运送及时,大盛魁狠狠地赚了一笔。结算时,大盛魁城柜给王廷相记首功增加生意,万金账王廷相名字下写己。王廷相在担任城柜上街的头时,凡经他的手进的货,不但抢手易销,而且获利颇丰。秦钺大掌柜提议再给王廷相增加生意,其他有身股的掌柜妒忌他,不同意大掌柜的提议再给王廷相增加身股。但大掌柜提出的不便硬驳,大家提议:“既然大掌柜觉得王廷相办事有能力,干脆给他顶整股生意”。大盛魁从王相卿到秦钺谁也未顶整股,据说在大盛魁只有有福分的人才敢顶,没有福分的顶上便会顶死,所以大盛魁谁也不敢顶整股。出乎意料给王廷相顶了整股生意后,不仅没被“顶死”,而且经他手做的生意没有不赚钱的。他还在湖北蒲圻县、崇阳县、羊楼洞、羊楼山开辟茶叶种植和加工基地,这样保证大盛魁茶叶生意主要经销品的货源,而且缩短了运输途径。大盛魁的茶叶源源不断地运往外蒙和中俄边境财发万金,成为各旅蒙商之首。  
  王廷相是一个出色的商人,没有辜负老掌柜秦钺重望,在原有基础上发展扩大,经营品种上至绸缎,下至葱蒜。在大盛魁各庄囗没有买不到的货,他还利用雄厚的资本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等地扩大放印票账的地域,使大盛魁生意达到最高峰成为北方最大的商号。

  王廷相碑文

  代郡有隐君,曰王良弼先生。余自幼而闻其名,因年逮不相识。光绪二十四年,余就馆其家,先生故已久,然族党祝延之声至今未绝。今春其孙三昭瞩余志墓。余本不才,文协足以传先生哉?得毋文成,德为囗口羞,继又思志先生可无愧,词而于文或籍先生增重。囗按其状而书之曰:先生名廷相,字良弼,崇先公之长子也。生而聪颖,磐大才,读书十行俱下。家苦食贫弃儒学,陶米业于乌城。常人之长,善则相争,过则相诿。先生代同辈任过,虽屡次受责而不辩,欺负性忠厚有如此。逮后稍能自立,既已扶危济困为己任。见有人客塞外而落魄者,必给资斧以遣之;亡故者必施棺衾以敛之;欲归荐无路费者,必助路费以归葬之,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盖数十年如一日也。更可重者先生从贫苦中亲身起家,与弟分家之后用己财延名师培养子侄读书,以补平生未遂之志,费甚钜而无吝啬。弟屡年所欠外债无虚千万悉代偿之。嗟乎!仁义不行鹿鸣行刺。今之人往往争一缺口盆、折足几兄弟勃蹊者皆是也。即史载薛包分家,奴婢取其老病者,天庐受其荒顿者,号称故之先豪。然彼之恢豁者皆祖宗之留遗,非己身之辛苦也。且究观终极亦未闻视侄犹子培养读书之事。以先相较,其义心清尚不更超载!古贤也在,至于修祠堂,葺庙宇,遇荒灾而赈饥,值困乏而济急,又其未节余行不足为先生异也。先生以长子宓诰封昭武都尉。卒年八十有四。易囗时,犹训宓与次子爵曰:尔等能为善不倦胜于椎牛而祭我也!故倡立清徭役局,督修文庙,建雁门关石桥,舍饭施药。宓无不次第奉行者,遵先志也。爵亦清介自守,以训导举孝廉方正,辞不就。原配李氏,继配白氏,孙五人,曾孙十一人,俱读书以善事其家。  
  代州崞邑优廪生狄焕斗撰并书  
  大清光绪二十六年三月初万日清明节立

 

 

 

 
  版权所有 © 内蒙古敕勒川文化研究会 (社会组织机构) 蒙ICP备12001803号-1
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川元和集团院西2楼 ;邮编:010010 
电话:0471-3245480 传真:0471-4961642 E-mail:clc4901612@163.com
行政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您是第 5685028 位访客

蒙公网安备 1501900215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