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中国一直到17世纪中叶,为了保证而使用人质,就形成一种制度,一直存在着。从《左传》记载公元前720年周、郑之间著名的交换人质,到1637年与1645年间朝鲜的人质送给满洲统治者,无数互换人质或让与人质的实例均可为证。中国和异族王朝都发觉这个制度是极其有效的。
中国历史上的人质或可约略分为下列几类:
1.互换人质——以保证两国或两个其他团体之间的友好关系。
2.单方人质——以保证臣服与效忠。
a.“外国人质”可能是两个交战国之一,在为停战或投降的交涉中,从另一国取得。在比较和平的时期,人质可能是强国自弱国,或宗主国自其附属国、独立的部落,或者是领主自其团体中的个人向他输诚时取得。
b.“国内人质”可能是统治者自其军事将领或文官方面取得,特别是从那些沿边驻扎或派遣出去的远征军的将领中取得。
在所有的例子中,人质通常是遣送者家族中的一员,而大多数的情形都是他的儿子。在同一事件中,人质也可能索自几个家族。中国古代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发生于公元前501年,当盟约交涉时,卫国国君被两个晋国官员所侮辱,其后,发生了下述的有趣情形:
卫侯欲叛晋,而患诸大夫。王孙贾使次于郊,大夫问故,公以晋诟语之,且曰:“寡人辱社稷,其改卜嗣,寡人从焉。”大夫曰:“是卫之祸,岂君之过也。”公曰:“又有患焉,谓寡人必以而子,与大夫之子为质。”大夫曰:“苟有益也,公子则往,群臣之子,敢不皆负羁绁以从。”将行,王孙贾曰:“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使皆行而后可。”公以告大夫,乃将行之。行有日,公朝国人,使贾问焉,曰:“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皆曰:“五伐我,犹可以能战。”贾曰:“然则如叛之,病而后质焉,何迟之有。”乃叛晋。晋人请改盟。
很明显的,卫侯和他的大夫王孙贾在这次大规模的索求人质中,以激怒其国人而占得优势,而且并未遣送人质前去晋国。但是,以统治者和大夫之子作为人质的情形在春秋时期以至后代,仍然是层出不穷。
虽然最初所载获取人质的例子是基于相互的基础之上,但是,即使在春秋时期互换人质也是很罕见的。除了上述周、郑的情形以外,我们犹能举出公元前610年晋、郑之间的互换人质,与公元前512年宋公和其国内势族华氏之间的交换人质。在后代,人质宛如一项规定一样,全是处于片面的基础之上。
在本文中,我将略述各朝代中一些外国人质与国内人质的重要例子,并且以中国对于人质之传统观念的讨论作终结。
外国人质
汉朝的标准策略是以取得人质来控制夷狄小国。为了这个目的而被遣来的王子称为“质子”或“侍子”。“侍子”这个名称的使用,乃是由于这类人质经常被任命为宫廷的侍者或充当皇宫的卫士。他们居住于京师,并且受到亲切的接待。另一方面,他们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与刑罚。因而,我们知道在武帝时,一个来自楼兰的质子曾经被处以宫刑。
更有趣的,汉代的匈奴也向它的属国索求人质,以作为忠诚的保证。西域的一些小国发觉他们正处在中国与匈奴的夹缝之中,于是不得不同时遣送人质到这两国。因为质子通常向他所居处地的王室表示友善,因此在他返回故国争权时,便能得到有力的支持。有时候归自匈奴的王子和归自汉朝的王子之间,也会进行激烈的战争,这就构成了两大势力争夺西域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当匈奴为汉朝所败而渐趋衰微之时,他们也遣送人质到中国,特别是在公元前53年和公元前20年。
对外国人质的详细研究足以显示一个王朝对外拓展的程度与方向。例如,在公元45年后汉初期,西域的十八个国家向汉朝朝贡,并遣送人质以请求汉廷在西域设置都护。然而,皇帝并未觉得中国足可控制这个地区,遂令其人质返国。五十年后,经班超大力提高中国在中亚的影响力与威望之后,西域有五十个以上的国家投降汉朝,并遣送人质到中国。 2世纪初年,鲜卑首领为对汉输诚,曾在北方边境上,建立质馆,有一百二十个鲜卑部落各遣子为质。
汉朝对外国人质的使用,为中国后世的各朝代所遵循,特别是代表另一个伟大扩张时代的唐朝。各方的质子从边境被遣送至中国,与汉代一样,成为宫廷的卫士。来自新罗的质子甚至享有出任副使、陪同中国使节至其本国的特权。 714年,当唐朝国力臻于巅峰之际,玄宗皇帝曾经发布一诏令,命令有关当局遣回那些留住京师多年而现已不需要的人质。然而,这次恩赦对人质而言,只是暂时的离家,几年后,很明显的,他们再度被索取为人质。
宋朝在征服与扩张上则处于一个衰微时期。但是,这项制度仍然继续维持,而且人质也来自西方边界的许多独立部落(特别是西夏)。但是,人质并未被送至京师,而是由地方当局拘留。大部分情形都发生在11世纪,如《宋史》卷491,页20上说:在1003年,有三十二个之多的外族向甘肃东部的原州与渭州的地方官交纳人质。从欧阳修为政治家范仲淹所写的墓志铭中,我们知道在1040年时,范氏曾出任山西的军事统帅,他允许各个外族的质子能够自由离去。显然是由于感激他的仁慈,或者是慑于他的威望,并无人质趁这个机会离去。另外两件使用人质的史料记载于《宋会要稿》 :1017年宋朝有一道敕令,下令在山西北部的府州建立一“纳质院”。这个“纳质院”后来可能是由范仲淹管辖。在1069年有一外族首领的岳父在山西西部的秦州充当人质十余年后,被遣送归国。这大约已经是1052年,也就是范仲淹死后十七年的事情了。
宋朝另一种外国人质的使用也是很有名的。在1126年,正当宋都开封被女真军队围困之时,经过和平谈判,康王与少宰张邦昌被送给侵入者作为人质。次年,开封沦陷后,女真立张邦昌为傀儡皇帝,但仅仅存在几个月而已。同一年,康王成为南宋的建国者。
我们并未发现明朝有过外国人质。琉球在成为明的属国时,琉球王的王子与高官之诸子被允准就读于南京的国子监。然而,这些身份特殊的学生并未受到人质的待遇,而且这项就学的特权也并未扩及其他属国。在1613年,当满洲酋长努尔哈赤提出将遣送其子给明朝作人质时,一个军事将领暂时接受了人质,并且高呼这乃是旷典的恢复。但是,朝廷由于难以确定人质是否为满洲酋长的真正儿子,当即决定拒绝接受。
在非汉族王朝之中,北魏曾接受来自附庸国与外族的外国人质。这些北方酋长的儿子为了避免北魏首都洛阳的暑气,往往在秋天抵达,而于春天离开。因此,他们在当时的中国博得了“雁臣”这个传神的称呼。在以后的时代,关于外国人质,除了蒙古初兴之时,金的统治者和极少数的契丹军队统帅与女真人,曾为了与蒙古联盟而派遣人质之外,可知者甚少。
元朝的人质制度运用得极为广泛。由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制度是:“凡内属之国,纳质、助军、输粮、设译、供数户籍、置达鲁花赤。”当人质年老或死亡时,必须有人来递补他们的位置。所有的要求都很清楚地记载于1268年向高丽发布的敕令之中。
蒙古所要求的人质显然是与人口成正比的。在降人耶律留哥的例子中,即可看出比例为百分之二,而耶律留哥乃是曾在金朝充任军事统帅的契丹首领。随着蒙古的兴起,金的统治者逐渐对从前的辽人产生疑心,遂下令每一户契丹家庭必须插置于二户女真家庭之中。耶律留哥察觉到他的危险处境,乃向蒙古表示归顺之意。当成吉思汗知道耶律留哥统治下的人口总计达六十万人时(大概多数都是契丹人),他下令必须以其中的三千人充当人质。像这种外国人质很明显的和本国人质一样(本国人质将在下节讨论),被编入军队。
可能是受到蒙古的影响,满洲在他们早期的时候也向朝鲜索取人质,而且范围不限于朝鲜统治者的儿子,而兼及于主要官员的儿子。这些人质和他们的家族、仆佣等一起居住于盛京(沈阳)的特定住所。这些质子有好几次被要求随同满洲统治者去狩猎,以及参加与明军作战的远征军,但绝大多数的时候都是停留在盛京。这些质子也如同国家的特别代表一样,在争取朝鲜奴隶的自由与走私烟草到满洲之类的事情中,出面和满洲人交涉。满洲统治者时常向朝鲜索取纸、丝或药品等类物品,人质在盛京往往会碰到这类的要求,或者是索求朝鲜的产物等。有时候这些需索是出自那些被指定去接收人质的满洲贵族和译人的私人秘密要求。
1640年时,满洲决定指配一些土地给朝鲜的人质,要求他们耕种,以取代以往他们自宗主国所获得的粮食,维持他们自己的生活。朝鲜人当即抗议,他们认为以满洲如此强盛的宗主国应该能够供养来自附庸国的人质,但是,他们的抗议并未生效,结果使他们必须雇用已赎身的朝鲜奴隶和中国农民来耕种土地。要等到1645年,当满族人在北京建立政权时,朝鲜人质方被释回。
国内人质
中国国内人质的历史较不清楚。两个关键性的名称——葆宫或保宫,见于《墨子》与《汉书》;另外一个转化的名称——保官,则见于《三国志》,都未曾引起太大的注意。另外一个名称——质任,见于《三国志》与《晋书》的片段材料中,却被一些现代学者所误解。
《墨子》这部书有关国内人质的文字,出现在讨论城池之攻击与防守的最后几章里,有一段写道:“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其他的文字则详细说明人质应该受到如何友善的待遇,并载明人质各种方式的谋叛都会被处决。
虽然一般认为哲学家墨子是公元前5世纪的人,但讨论守城而托名为其所著的这些篇章的年代,却相当可疑。由于其中含有很多秦、汉时期的官名与机构名称,这些篇章被认为是汉代才写成的。根据《汉书》卷19上,页9下,武帝在公元前104年改居室名为保宫,甘泉居室为昆台。显然居室与甘泉居室都是位于长安内外的特别监狱,两者均由少府管辖。如果保宫这个名称在公元前104年以前尚未存在,那么,这个复合词的使用,当可作为断定上述一段文字是成于汉代的另一个小证据。
然而,国内人质的起源并不需要与保宫这个名词有所关联。4世纪的传统说明了这个机构远在战国时代即已存在,这是很可能的,因为连坐法的原则是在战国时代由秦国的法家改革者所制订。秦朝末年,派遣去和各个反抗集团或革命者作战的军队,非常惧怕如果他们投降敌人的话,他们的父母妻儿将全遭杀戮。这些家庭的成员被当作人质是很有可能的。再回到保宫这个名词,史书上说李陵将军的母亲在公元前99年李陵投降匈奴之后,被拘禁在保宫中。[]因此,保宫这个地方实际上是武帝用来安置人质的居所。但是,宣帝在位时,保宫已经用在不同目的上。宣帝曾邀请两位《春秋梁传》的博士居住在保宫中,并聘为经学的讲授者。在公元前51年著名的“石渠阁议奏”之前,这种情形维持了大约十二年之久。保宫被用来作为具有崇高声望的学者居所的事实,显示已经不再作为拘禁人质之用。可能在武帝以后,国内人质的制度业已衰微。
保官、质任这些名词在《三国志》屡见不鲜。228年魏明帝给刚刚背叛蜀国,转向魏国归诚的将军孟达的信中亦曾言及。信中写道:“今者海内清定,万里一统……以是弛罔阔禁,与世无疑,保官空虚,初无质任,卿来相就,当明孤意,慎勿令家人缤纷道路以亲迹也。”P实际上明帝是同时索求外国人质与国内人质的。例如当明帝初即位时,下诏书要各郡、县报告他们的情势到底是“剧”或“中平”。在今日河北的涿郡官吏准备报告该郡为“中平”。但是,太守王观因为涿郡濒邻外族,屡受寇害,遂坚持是“剧”的程度。他知道如果该郡被认为是“剧”,那么他势必要遣送他的儿子至京师为任子,但是他也了解如果是“剧”郡,则百姓能减轻劳役。Q
就此而论,似乎指出“任子”这个名词在汉代已经使用,[]意即“以子为保证”,乃官员有权向政府推举他们的儿子之意。大多数的情形是被推举之官员诸子皆任命为“郎”,这和外族质子被任命为宫廷卫士非常相似。
在3世纪时,质子和任子的意义已经融合了,此可由“质任”这个复合词得到证明。在这时候,“质任”成为一种义务而非权利,此后荐举儿子的权利偶尔仍然称为“任子”,但更多的时候是以“荫”为名。
不仅是魏国索求国内人质,三国中其他的二国也同样在索求。这种索求通常包括妻儿甚至有时也有家族中的其他成员。在吴国,这种人质称为“保质”。他们被留置于京师或是其他重要的城市之中。
三国之后的晋朝继续实行这个制度。在晋朝建立的第一年——即265年,晋帝废止向某些低阶层之军事长官索取人质(质任)的要求。279年,正当伐吴之役迫在眉睫之时,也已不再向某些高阶官员索取人质。然而,直到330年,东晋统治者还未取消向将领索求人质。 O 史书上说北魏第一次以子为质是在首都洛阳,时为526年。这些国内人质来自各州、郡、县以及长史、司马、戍主等。这个办法的使用,很明显是因为中国北方与南方发生战争,而且有一些边境上的北魏官员向敌国梁朝投降之故。但是,对北魏而言,欲从这个制度中获益是太迟了,534年,北魏就分裂成东魏和西魏两个国家。
元朝按规制索取人质。《元史》告诉我们,贵族、将校子弟被编入“质子军”,又名“秃鲁花军”,蒙古语对人质、卫士叫作“秃鲁花”。M这个制度是成吉思汗制定的,1263年又为忽必烈可汗所重申。根据推测,每一个“万户”要遣送一名人质、马十匹、牛二具,以及四个农民。实际上统率五百士兵或更多一些士兵的每一“千户”,必须遣送一名人质、马六匹、牛一具,以及两个农民。一个“千户”虽并未统率如此多的士兵,但是他拥有一个繁盛的家庭与许多强壮的少男,因而被索取同样的要求。人质们随身携其妻子、儿女以及任何数目的仆人,并得携带较索求之数更多的马匹及牛只。如果质子尚未成年,则由其他的兄弟或侄子代替,但当他年届十五岁时,就必须由其亲自承担。“质子军”一样也包括达鲁花赤的诸子在内。
明朝的开国君主太祖制定了一个所有派往前线攻城的军事将领的妻子儿女须均加以看管之法令,这些家庭成员不得离开首都南京。太祖也从文武官员中选取年轻者组成两个卫队,分别命名为“君子卫”与“舍人卫”,这些措施显然在明帝国稳固之后就废止了。
在中国历史上,获得人质的一个特殊途径是把一位公主嫁给一个将领(通常是驻于边境)的儿子,如此一来,皇室的女婿便居住在京师,成为有实无名的人质。如节度使安禄山的儿子,在755年安禄山背叛玄宗皇帝时被斩于长安;平西王吴三桂的儿子,在1674年吴三桂泄露其将驱逐满清出关的意图时被杀于北京。这两个将领的儿子都曾与公主联姻。这种人质也可以称为国内人质,虽然他们父亲的地位比得上封建领主。
传统的观念
不管是国内人质或是外国人质,大体上传统的观念是反对人质制度的。在古代著名的周、郑交质这个事件上,《左传》有下列的评论:
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礼,虽无有质,谁能闲之。
另外的例子见于《榖梁传》:
誓诰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交质子不及二伯(即齐桓公与晋文公)。
在《荀子》这部书中也可看到同样的批评。显然,两个基本的论点是(1)索取人质是较晚的制度,代表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退化;(2)就作为一项实际措施而言,这种制度是不可信赖的。
在唐代,至少有过一次强烈的批评,反对外国人质,此即宫廷官员薛登劝告武后放弃这个制度。但是这种劝告以后就不再有了。著名的政治类书《册府元龟》(卷996,页7上—下)中,宋代的编纂者对外国人质提出非常尖锐的批评。唐、宋时代批评者的一般看法是认为不应该允许外族居住在中国境内,因为他们可能探知中国的秘密,造成困扰,对付这些外族的最佳方法是将他们驱逐出镜。
国内人质制度有时也受到责难,因为它连带担保的基本原则被认为不尽公平。4世纪时晋太子中庶子祖纳对人质曾提出下列意见:“罪不相及,恶止其身,此先哲之弘谟,百王之达制也。”另一个4世纪时的学者郗超也提出了相似的论点,他反对当时认为家族成员之连带责任亦可适用于上天报应上的通行理论。他说道:“若舋不当身而殃延亲属,以兹制法,岂唯圣典之所不容,固亦申(不害)、韩(非)之所必去矣!”他同时强调这并非佛教的因果报应的方式。在中国,这些个人责任的主张,代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潮流,可是在后代却被家族制度更深远的发展所压倒。后代的人竟把连带责任的原则视为不可更易的事实,全盘予以接受。
无视于反对的理由,索取国内与外国人质的制度显然因为它的有效性而持续下去。它被认为对远方集团的控制是特别有效的,正如史学家裴松之(372—451)所说的一样。理论上,只要人对他的家人或其他一些人怀有感情,便可据此事先察知他们的行为,因此,我们找不出为什么人质的索求不能代代延续下去的理由。在另一方面,现代这种情形已不再是一种制度,这说明了人们终于了解以人质作为友善关系、忠诚、效忠的一种保证手段,并非是绝对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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